锆及锆合金焊丝
本公司所生产的锆及锆合金丝及锆及锆合金焊丝牌号有Zr-3 R60702 Zr-5 R60705 ERZr-3 ERZr-5
1.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焊丝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运输及贮存和质量证明书以及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冷拉方法生产的锆及锆合金焊丝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5168 α+β 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
GB/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GB/T 13747 (所有部分)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/T 15620 镍及镍合金焊丝
3. 术语和定义
GB/T 156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为便于使用,以下重复列出了GB/T 1562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。
3.1
松弛直径 the cast of filler metal
从焊丝盘上截取足够长度的焊丝,不受拘束地放在平面上,测量所形成园或圆弧的直径即为松弛直径。
3.2
翘距直径 the helix of filler metal
从焊丝盘上截取足够长度的焊丝,不受拘束地放在平面上,焊丝翘起的最高点到平面的距离即为翘距。
4. 要求
4.1. 牌号、状态
产品的牌号、规格和状态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表 1 产品的牌号、规格和状态
牌号 | 状态 | 丝径/ mm |
ERZr-3/ERZr-5 | Y(冷加工态)、M(退火态) | 0.8~6.4 |
4.2化学成份
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
表 2 产品的化学成份
牌号 | 主元素质量分数/% | 杂质元素质量分数/% | ||||||
Zr+Hf | Hf | Nb | Fe+Cr | N | H | C | O | |
ERZr-3 | ≥99.0 | ≤4.5 | - | ≤0.2 | ≤0.015 | ≤0.005 | ≤0.03 | 0.11~0.15 |
ERZr-5 | ≥95.5 | ≤4.5 | 2.0~3.0 | ≤0.2 | ≤0.015 | ≤0.005 | ≤0.03 | 0.11~0.15 |
4.3
尺寸及允许偏差
4.3.1
产品可按盘丝、直段丝、无支架卷和带支架卷的包装形式供货,不同供货方式的标准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。
表 3 产品不同供货方式的标准尺寸及允许偏差
标准包装形式 | 丝径 / mm | 丝径允许偏差/ mm |
盘丝 | 0.8、0.9 | ﹢0.01 ﹣0.03 |
1.0、1.2、1.6 | ﹢0.01 ﹣0.04 | |
直段丝 | 1.6、2.0、2.4、2.5 | ﹢0.01 ﹣0.04 |
无支架卷 | 3.2 | ﹢0.01 ﹣0.07 |
带支架卷 | 4.0、4.8、5.0、6.0 | ﹢0.01 ﹣0.07 |
4.3.2
以直段丝供货的产品,当需要对长度无特殊要求时,应以定尺供货,定尺长度为914mm,允许偏差±5mm,需方要求不定尺供货时,长度应不大于3 000mm,弯曲度不得大于 5mm/m。
4.4 外观质量
4.4.1 产品应以冷拉、磨光或酸洗表面供货。
4.4.2 产品表面应光滑、洁净、无氧化皮,无对焊接特性、焊接操作或焊缝有不利影响的裂纹、凹坑、划痕、起刺、斑疤、折叠,不应有润滑剂和其他外来物的污染,以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。
4.4.3每一根连续的焊丝,允许由同一批号的多跟焊丝焊接,焊缝处应均匀一致。
4.5 松弛直径和翘距
缠绕在焊丝盘上的焊丝应具有一定的松弛直径和翘距,应符合表 4 的规定。
表 4 松弛直径和翘距要求
焊丝盘直径/mm | 100 | 200 | 300 |
松弛直径/mm | 65~230 | 250~510 | 380~760 |
翘距/mm | ≤13 | ≤19 | ≤25 |
4.6低倍组织
直径不小于 3 mm的焊丝应进行低倍组织检验,其横向低倍上不允许有裂纹、折叠、气孔、分层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、缩尾及其他可见的影响使用的缺陷。
4.7 缠绕要求
4.7.1 以盘状和卷状供货的产品,在缠绕时应无扭结、波折、死弯、重叠或错接,使焊丝在无拘束状态下能自由松开。焊丝的外端(开始焊接的一端)应标识,且焊丝应在水平位置缠绕、固定以防松开。
4.7.2 以盘状和卷状供货的产品,松弛直径和翘距应可保证焊丝在自动焊和自动焊设备中顺利送丝。
5. 试验方法
5.1 化学成份按 GB/T 1747 进行分析。
5.2 尺寸及允许偏差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检验。
5.3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进行检验。
5.4 松弛直径和翘距用目视加相应量具进行检测。
5.5 低倍组织参照 GB/T 5168 进行检验。
5.6 缠绕要求采用目视方法进行检验。
6.检验规则
6.1检查和验收
6.1.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6.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。
6.2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熔炼炉号、同一丝径、同一生产工艺、同一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焊丝组成。
6.3检验项目及取样
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份、尺寸及允许偏差、外观质量、松弛直径和翘距、低倍组织和缠绕要求等检验。产品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5 的规定。
表 5 产品的取样位置取样数量要求
检验项目 |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| 要求的章条号 |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|
化学成份 | C、N、H、O元素在成品上取样分析,每批取1份,其他元素供方可以铸锭分析结果报出。需方复验时,所有元素均在成品上取样分析。 | 4.2 | 5.1 |
尺寸及允许偏差 | 逐支(卷、盘)检验 | 4.3 | 5.2 |
表面质量 | 逐支(卷、盘)检查 | 4.4 | 5.3 |
松弛直径和翘距 | 每盘取1个 | 4.5 | 5.4 |
低倍组织 | 每批任取2支(卷、盘),每支取1个 | 4.6 | 5.5 |
缠绕要求 | 逐卷(盘)检查 | 4.7 | 5.6 |
6.4检验结果的判定
6.4.1 化学成份检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,应从改批产品(包括原受检产品)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。重复试验结果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。
6.4.2 尺寸及允许偏差和表面质量不合格时,判单支(卷、盘)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切除不合格部分后重新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
6.4.3 松弛直径和翘距不合格时,判单盘不合格。
6.4.4 低倍组织不合格时,盘该批产品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逐支(卷、盘)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
6.4.5 缠绕要求不合格时,判该卷(盘)不合格。
7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1. 尺寸规格
2. 包装形式(包括标准盘状焊丝的盘尺寸)
3. 支数/卷数/盘数/重量
4. 本标准编号
5.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7.1 标志
每批产品应系上标签,其上注明:
1. 产品名称
2. 牌号、熔炼炉号、批号
3. 丝径
4. 状态
5. 本标准编号
7.2 包装
焊丝的内包装可采用编织布、塑料布和包装纸等,外包装可采用编织布,必要时可采用木箱包装。包装应可防止在运输贮存过程中损坏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,应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7.3包装形式和重量
7.3.1 本标准推荐的标准包装形式的名义净重见表6.
表 6 标准包装形式的名义净重
标准包装形式 | 名义净重/Kg |
直段丝 | 2.5、5、10、25 |
无支架卷 | 10 |
带支架卷 | 25、30 |
盘丝 | 0.5(100)2.5(200)5~12(300) |
注明:表中的(100)(200)(300)为焊丝盘尺寸(mm) |
7.3.2产品可以直段丝、带支架卷、无支架卷或盘丝包装形式供货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还允许采用其他包装形式。
7.3.3焊丝盘的设计和制造,应能防止在正常搬运和使用中变形,并应清洁和干燥,以保证明焊丝的清洁。
7.4运输和贮存
7.4.1 产品的运输和贮存参展GB/T 8180的规定执行。
7.4.2 带支架卷的衬套应能防止焊丝在搬运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变形,并应足够清洁和干燥,以保持产品的清洁。
7.4.3 焊丝盘应能防止焊丝在搬运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变形,并应足够清洁和干燥,以保持产品的清洁。
7.5质量证明书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。质量证明书应包括;
1. 产品名称
2. 产品牌号、熔炼炉号、批号
3. 状态、丝径、数量(支数/卷数/盘数/毛重/净重);
4. 本标准编号
5.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测部门印记
6. 生产厂标识(LOGO)
7. 包装日期。
8. 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
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括如下内容;
1. 产品名称
2. 牌号
3. 状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