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02锆锻件 705锆锻件 Zr-3锆锻件 Zr-5锆锻件 702锆饼 702锆环 702锆法兰
1.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饼、环材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比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228.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 GB/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 GB/T13747(所有部分)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/T26314及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3 要求
3.1产品分类
31.1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产品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单位为毫米
牌号 | 供货状态 | 产品形式 | 规格 | |||
外径 | 内径 | 截面高度 | 环材壁厚 | |||
Zr-3 Zr-5 | 热加工态 (R) 退火态 (M) | 饼材 | 150~300 | - | 35~140 | - |
>300~500 | - | 35~150 | - | |||
>500~600 | - | 40~110 | - | |||
环材 | 200~400 | 100~300 | 35~120 | 25~150 | ||
>400~700 | 150~500 | 40~160 | 25~200 | |||
>700~900 | 300~700 | 50~180 | 25~250 | |||
>900~1300 | 400~900 | 70~250 | 25~300 |
3.1.2标记示例示例:
直径为200mm、高度为100mm的Zr-3退火态饼材标记为:
饼材YS/T 913-2013 Zr-3Φ200×100
3.2化学成份
产品的化学成份及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26314的规定
3.3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3.3.1饼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表2 单位为毫米(mm)
饼材直径 | 直径允许偏差 | 截面高度 | 高度允许偏差 | ||
黑皮表面 | 机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机加表面 | ||
150~300 | ±5 | ﹢3 ﹣1 | 35~140 | ±5 | ﹢3 ﹣1 |
>300~500 | 35~150 | ﹢4 ﹣2 | |||
>500~600 | 40~110 |
3.3.2环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。
表3 单位为毫米(mm)
环材外径 | 外径允许偏差 | 环内径 | 内径允许偏差 | 截面高度 | 高度允许偏差 | |||
黑皮表面 | 机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机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机加表面 | |||
200~400 | ±5 | +3 -1 | 100~300 | ±5 | +1 -3 | 35~120 | ±5 | +3 -1 |
>400~700 | +4 -2 | 150~500 | +2 -4 | 40~160 | +4 -2 | |||
>700~900 | +5 -3 | 300~700 | +3 -5 | 50~180 | +5 -3 | |||
>900~1300 | +6 -3 | 400~900 | +3 -6 | 70~250 | +6 -3 |
3.4力学性能
纵部面不大于 100 cm² 的环材,其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
牌号 | 抗拉强度Rm/MPa |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.2/MPa | 断后伸长率A 50 mm/% |
Zr-3 | ≥380 | ≥205 | ≥16 |
Zr-5 | ≥485 | ≥380 | ≥16 |
3.5外观质量
3.5.1产品可以黑皮表面、机加表面或机加工后进行酸洗表面供货。
3.5.2产品表面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。允许通过修磨的方式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,清理后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允许尺寸。
4.试验方法
4.1锆及锆合金产品化学成份中的 Nb 元素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,其他元素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按GB/T 13747 的规定进行;
4.2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
4.3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/T 228.1 的规定进行。
4.4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
5检验规则
5.1检查和验收
5.1.1产品应由供需双方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5.1.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、属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则由双方共同进行。
5.2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熔炼炉号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组成。
5.3检验项目及取样
5.3.1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5 的规定.
表5
检验项目 |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| 要求的章条号 |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|
化学成份 | 每批1份 | 3.2 | 4.1 |
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| 逐件 | 3.3 | 4.2 |
力学性能 | 见5..3.2,5.3.3 | 3.4 | 4.3 |
外观质量 | 逐件 | 3.5 | 4.4 |
1.氢、氮元素在成品上取样分析,其他元素允许供方在铸锭上取样。 | |||
2.供方或需方对取样另有要求时,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上在注明 |
5.3.2每批产品任取一件(或对于能截取试样环的,在任一件上截取试样环)剖成两半,供方在其中一般上取2 的弦向试样进行试样,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,并计入交货重量。
5.3.3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时,当用同一熔炼炉号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相近规格的产品时,可用最大规格(截面)产品的检验结果(包括力学性能)代替其他几种规格的检验结果。
5.4检验结果的判定
5.4.1产品的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(包括原受检产品)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,若重复试验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。
5.4.2产品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件产品不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