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锆及锆合金饼和环国家执行标准YS/T 913-2013

锆及锆合金饼和环

702锆锻件 705锆锻件 Zr-3锆锻件 Zr-5锆锻件 702锆饼 702锆环 702锆法兰

1. 范围

   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饼、环材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
2. 规范性引用文件

   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比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228.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 GB/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 GB/T13747(所有部分)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/T26314及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
3 要求

3.1产品分类

31.1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
产品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1 单位为毫米

牌号

供货状态

产品形式

规格

外径

内径

截面高度

环材壁厚

Zr-3

Zr-5

热加工态

R

退火态

M

饼材

150~300

-

35~140

-

300~500

-

35~150

-

500~600

-

40~110

-

环材

200~400

100~300

35~120

25~150

400~700

150~500

40~160

25~200

700~900

300~700

50~180

25~250

900~1300

400~900

70~250

25~300

3.1.2标记示例示例:

直径为200mm、高度为100mmZr-3退火态饼材标记为:

饼材YS/T 913-2013 Zr-3Φ200×100

3.2化学成份

   产品的化学成份及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26314的规定

3.3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
3.3.1饼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
 

2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单位为毫米(mm

饼材直径

直径允许偏差

截面高度

高度允许偏差

黑皮表面

机加表面

黑皮表面

机加表面

150~300

±5

3

1

35~140

±5

3

1

300~500

35~150

4

2

500~600

40~110

 

 

3.3.2环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。

 

3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单位为毫米(mm

环材外径

外径允许偏差

环内径

内径允许偏差

截面高度

高度允许偏差

黑皮表面

机加表面

黑皮表面

机加表面

黑皮表面

机加表面

200~400

±5

+3

-1

100~300

±5

+1

-3

35~120

±5

+3

-1

400~700

+4

-2

150~500

+2

-4

40~160

+4

-2

700~900

+5

-3

300~700

+3

-5

50~180

+5

-3

900~1300

+6

-3

400~900

+3

-6

70~250

+6

-3

3.4力学性能

纵部面不大于 100 cm² 的环材,其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4

牌号

抗拉强度Rm/MPa

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.2/MPa

断后伸长率A 50 mm/%

Zr-3

380

205

16

Zr-5

485

380

16

3.5外观质量

3.5.1产品可以黑皮表面、机加表面或机加工后进行酸洗表面供货。

3.5.2产品表面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。允许通过修磨的方式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,清理后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允许尺寸。

4.试验方法

4.1锆及锆合金产品化学成份中的 Nb 元素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,其他元素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按GB/T 13747 的规定进行;

4.2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

4.3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/T 228.1 的规定进行。

4.4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

5检验规则

5.1检查和验收

5.1.1产品应由供需双方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
5.1.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、属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则由双方共同进行。

5.2组批

   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熔炼炉号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组成。

5.3检验项目及取样

5.3.1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5 的规定.

5

检验项目

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

要求的章条号

试验方法的章条号

化学成份

每批1

3.2

4.1

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
逐件

3.3

4.2

力学性能

5..3.2,5.3.3

3.4

4.3

外观质量

逐件

3.5

4.4

1.氢、氮元素在成品上取样分析,其他元素允许供方在铸锭上取样。

2.供方或需方对取样另有要求时,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上在注明

5.3.2每批产品任取一件(或对于能截取试样环的,在任一件上截取试样环)剖成两半,供方在其中一般上取2 的弦向试样进行试样,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,并计入交货重量。

5.3.3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时,当用同一熔炼炉号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相近规格的产品时,可用最大规格(截面)产品的检验结果(包括力学性能)代替其他几种规格的检验结果。

5.4检验结果的判定

5.4.1产品的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(包括原受检产品)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,若重复试验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。

5.4.2产品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件产品不合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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